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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学院(中心)教学督导工作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20-10-08 16:22:36 作者: 点击:

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学院(中心)教学督导工作的意见

校教字〔200230

根据吉林大学关于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意见(校发\[2002\]18号),学校明确了吉林大学校级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学校决定在校级督导组的基础上,成立学院(中心)教学督导组,从而建立起校、院两级的教学督导体系。具体意见如下:

一、成立学院(中心)教学督导组。要通过成立学院(中心)督导组,发挥专家教师在教学管理方面的作用,有效实现督教、督学、督管,并为学院和中心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各学院(中心)根据吉林大学关于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意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学院(中心)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以在本单位范围内为重点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三、为肯定学院(中心)督学员的辛勤工作,学校向每名院级督学员每学年发放相当于100标准学时的工作补贴,由学院(中心)按学期在督学员完成一个学期的工作任务后填报。

四、各学院(中心)督学员的人数按如下标准掌握:

在校本科生500名以内 2

在校本科生501—800 3-4

在校本科生801-1200 4-5

在校本科生1201名以上 5-6

公共课教学中心 3-5

原则上,校级督学员不再兼任院级督学员。

五、各学院(中心)对所聘任教学督学员的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职称、专业、出生年月等)、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吉林大学教务处于200252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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