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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1-05-19 13:53:39 作者: 点击:

吉林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学校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地。为了实现“把吉林大学建成一流的社会主义大学”的目标,规范学校的实验室管理和实验室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依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制定。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根据教学计划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按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水平。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根据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六条在保证教学和科研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活动,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积极开展科学普及活动,为提高公民的科学素质服务。

第七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保证实验室的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八条开展实验装置和特殊仪器设备的研制工作。

第三章 体制

第九条在全校范围内,实验室工作由主管副校长负责,原则上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实行一级管理)。该处对实验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订实施办法;

2、 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制定校内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管理,保障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基本条件,提高其使用效益;

6、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做好实验室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中心、研究所)是二级管理部门,应有一名副院长(副主任)分管实验工作。学院负责组织完成实验室具体任务、开展实验研究等。

第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实验室按其性质不同分为以下4类:

1、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该类实验室面对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开设实验课。

2、 专业(技术)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该类实验室面对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专业的学生,开设实验课。

3、 专业(含科研)教学实验室。该类实验室面对一个专业的学生,开设实验课。

4、 科学研究实验室。科学研究类实验室包括国家和省部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独立的研究所实验室。其主要任务是承担各种类型的科学研究项目、培养研究生、承担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章 建设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工作量一般为6万人时/年以上;专业(技术)基础科教学实验室工作量一般为2万人时/年以上;专业(含科研)教学实验室工作量一般为0.3万人时/年以上。

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要求,提出建设规划,报学校、学院审批。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实验室根据学校的建设规划,创造条件建设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实验基地。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要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劳动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校发[2001]269号文件《吉林大学从事有害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规定》和校发[2001]270号文件《吉林大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切实做好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特殊技术安全的有关条例、法规、制度,严格遵守《吉林大学化学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吉林大学放射性同位素实验管理制度》、《

吉林大学射放线装置场所卫生防护制度》、等;要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确实保障人身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执行校发[2002]48号文件《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发[2001]128号文件《吉林大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暂行办法》及《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本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类实验室要建立相应的开放制度,促进资源共享,更好的发挥实验室使用效益;实验室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效益,避免重复购置;学校根据整体发展需要,有权对实验室的资源统一调配。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教学和科研工作对实验室的要求,参照有关教学评价、评估体系、专项建设对实验室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室评估体系,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学院实验教学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本条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教学实验开放管理规定

1、 教学实验室的课外开放,对开展学生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2、 开放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开放内容主要包括自拟、设计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

3、 每学期开学初和寒暑假前,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和寒暑假期间实验开放时间、内容、地点等向学生公布。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按规定期限预先向实验室登记。

4、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开放实验准备工作,并派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与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参考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6、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7、 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8、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实验室须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9、 各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开放管理工作,特别应充分重视利用计算机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做好开放管理工作。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由以下人员组成:

1、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

2、研究人员;

3、实验技术人员;

4工程技术人员;

5、管理人员;

6、技术工人;

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完成各项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相当水平的科学实验技能和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非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独立研究所的主任由学校聘任,报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主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第三十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聘任和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数量参照在校的学生数、教学、科研、技术服务的工作量、实验仪器设备的状况以及各种管理工作量的大小,经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三条学校定期开展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和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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